安徽亳州市委书记提议:修订完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》

   日期:2022-03-07     来源:亳州发布    浏览:102    评论:0    
核心提示:全国人大代表、亳州市委书记杜延安向全国人代会提交了《关于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议案》。议案如下:一、案由2016年12月25日,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》(以下简称《中医药法》),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。《中医药法》实施5年多来,

全国人大代表、亳州市委书记杜延安向全国人代会提交了《关于修订完善<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>的议案》。

议案如下:

一、案由

2016年12月25日,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》(以下简称《中医药法》),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。《中医药法》实施5年多来,有力推进了中医药事业和中医药产业的传承创新发展,中医药保护与发展得到加强,质量监管机制日趋完善,中医药服务体系不断健全。但随着中医药产业的加快发展,有的法律条款与工作实际出现了不符合、不适应的情况。

二、案据

一是基层中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难度较大。《中医药法》第十九条规定“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,应当经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”。基层中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需要审批的层级过多,影响了发布医疗广告的积极性。

二是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的研发限制条件过高。《中医药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“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”。鉴于中药制剂大多由名老中医有效经验方转化而来,其效果和安全性实践证明已有保障,且第三十一条已规定“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”,设置过多的备案层级不利于提高医疗机构研发中药制剂的积极性。

三是中医医保政策引导指导作用发挥不够。《中医药法》对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、中医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,但缺乏中医医保支付方面的具体实施细则,不利于贯彻落实。

三、方案

一是降低基层中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条件要求。将第十九条修改为“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,应经当地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”。

二是简化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备案程序及环节。减少报备层级,精简备案手续,节约备案流程和时间。

三是完善中医医保方面相关配套政策。出台系统性《中医药法》部分条款政策解释,支持省级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出台有关政策,进一步扩大中医服务的报销覆盖范围,在中医优势病种同病同保障和门诊报销比例上予以适当提高,取消限制使用中医药诊疗手段的有关规定,将院内制剂纳入报销范围,增加中、西药调剂等费用。
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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